补充文件 01
原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合同条款第5.3.2条,施工过程中,扣除当期发生的水电费和实验费等其他费用后,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额,支付不高于当期结算额的6 5%;分包工程验收合格、末次 结算完成且签订封账协议后30 日内付至不高于最终结算额的8 0 %;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与分包工程签订封账协议后30 日内付至不高于最终结算额的8 5%;甲方与业主单位结算完成后9 0 日内付至 不高于最终结算价额的9 5%,剩余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,执行质保金相关条款。
现变更为:施工过程中,扣除当期发生的水电费和试验费等其他费用后,以剩余款项作为当期结算额,支付不高于当期结算额的6 0 %;分包工程验收合格、末次结算完成且签订封账协议后30 日 内付至不高于最终结算额的75%;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与分包工程签订封账协议后30 日内付至不高于最终结算额的8 0 %;甲方与业主单位结算完成后9 0 日内付至不高于最终结算价额的9 5%,剩 余结算款作为质量保证金,执行质保金相关条款。
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保持不变。
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淀北部地区智能交通应急指挥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
2023年4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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